Article 3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有关部门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复审等情况进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