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经复审,地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废止:

(一)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二)主要技术已经被淘汰或者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要求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上级地方标准等覆盖的;

(四)应当予以废止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地方标准应当予以修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