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与编制说明、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有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
(四)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五)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地方标准,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