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