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4
- In force from
- February 1, 2025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14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10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外立面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外立面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破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安装于建筑外立面的附加设备、设施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使用防火、耐腐蚀性材料,并采用防锈、防污、防腐工艺。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
改造规划方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申请书;
(二)自有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及附图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书面材料;
(三)装修工程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缆线一般采用线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沿墙水平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平行;沿墙垂直槽道设置的,应当与地面垂直。缆线及套管颜色应当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破损、脱落、锈蚀、变色、污浊的,及时修复、清洗、粉刷、更换或者拆除。
(一)安装于城市建筑外立面的对外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不符合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
(二)城市建筑外立面及其附着物破损、脱落,未修复、更换或者拆除的。
(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