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要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超过高速公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或者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需要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在高速公路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