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要求为: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停车、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污水、污迹和其他废弃物等;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功能完好;

(五)按照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委托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区的具体工作。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