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合理设置医疗废物收集点和暂存场所。医疗废物收集点和暂存场所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疾病防治和污染防治要求。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