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和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污泥、清淤疏浚底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对污泥、清淤疏浚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利用污泥的,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污泥和清淤疏浚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利用设施,推进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