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收集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农用薄膜残留监测,指导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农用薄膜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