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