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侵占、擅自挖掘、拆除、改动海绵城市设施及其配套监测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