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弄虚作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