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询问、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文字记录、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