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并对瓶装燃气供应布局和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