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等规划,建立部门协同、职责清晰、监管有力、安全高效的燃气管理运行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做好安全用气方面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