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恢复供气的时间以及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