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商业经营、施工、装修等作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二)晚十时至次日六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作业;

(三)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十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经批准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公告附近居民。

Local Regulations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