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能够体现其所在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二)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
(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者时代风格;
(四)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
(五)建筑样式或者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六)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七)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
(八)代表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
(九)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或者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十)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