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没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者其他未注册登记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对拼装、擅自改变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四)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
(五)为超限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