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的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机械的优先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奖励在秸秆、根茬、残膜等回收利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