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城市、村镇建设规划,应当按照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布局应当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
(二)禁止新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项目;
(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使用煤气、液化气或者电能等清洁能源。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