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区(市)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由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市、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由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拟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区域功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其适时调整,调整按照划定程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