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船舶交通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水行政、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