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对法规或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意见建议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研究;审议意见建议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法规实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处理情况;研究及处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