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进行解释,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规解释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