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征求相关人大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利害关系人、相关群体等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书面征求、网络征求、立法调研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听证会形式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十五日前将听证会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等在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本市的报纸上公告。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