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主要立法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法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阅资料印发全体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阅资料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