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