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分组会议着重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制度规范、体例结构等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分组会议着重对法规草案修改稿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相协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着重对法规草案修改稿的立法技术规范等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