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在森林防火区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为本市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依法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