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一)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

(三)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

(七)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八)涂改、伪造转借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操作证的。

对有前款第七项所列情形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农业机械的行政措施。暂扣农业机械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