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本规定所称商事调解,是指当事人因贸易、投资、金融、航运、知识产权等领域商事纠纷,自愿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友好协商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动。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促进商事调解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及其商事调解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商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和保障商事调解相关工作。
(一)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具有纠纷解决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诚信记录良好,公道正派;
(二)住所地在浦东新区,具有规范的名称、业务范围、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开展商事调解所必要的场地和开办资金;
(四)拟聘任一定数量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商事调解员以及必要的专职辅助人员。
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由字号、“商事调解中心”等组成。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住所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聘任商事调解员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六)章程等草案。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经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为非营利法人。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优先从法律服务、经济贸易等领域专业人士和从事上述领域研究、教学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商事调解员。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商事调解程序自各方当事人同意参与调解之日起开始。
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规则中明确商事调解员选定规则。当事人根据调解规则,可以在商事调解员名册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商事调解组织指定商事调解员,也可以在商事调解员名册外选定商事调解员。
商事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尽职尽责、勤勉谨慎,保持公平、中立的立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和解。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小额商事纠纷快速调解处理机制。
商事调解员不得在后续与商事调解所涉争议有关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经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向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依据该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
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加强商事调解现实需求、发展形势等研究,支持引导相关行业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发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商事调解员定期培训、建立商事调解人才库等方式,加大对商事调解人才的培养力度。
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商事调解作为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年举办商事调解宣传周活动,推广商事调解。
本市支持商事调解行业组织制定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评价标准,开展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评价。
鼓励商事调解行业组织与国际调解认证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委托调解培训机构开展商事调解员培训。
支持和鼓励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商事调解员违反本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达成和解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下从业活动。
经认定为虚假调解,且有证据证明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有过错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商事调解组织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责令停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商事调解组织登记证书;对商事调解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从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商事调解组织解聘商事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