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编制情况;

(二)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三)国库集中收付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