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取、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核查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等;
(三)调查、询问、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会计核算情况;
(四)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相关金融资产情况;
(五)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