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