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再作研究处理,答复代表。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