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和汨罗江、新墙河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重要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