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发展为托育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家政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供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

支持和规范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等服务的新就业形态,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