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活动。

在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