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寺院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寺院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寺院规范内部管理。

寺院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寺院管理相应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