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寺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寺院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民管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违背寺院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二)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四)寺院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