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无线电频率使用评估,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使用率等进行检查。

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二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作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