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