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履行前款监督检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国土空间规划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