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土地使用权人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
临时建设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令有关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临时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使用期限未届满,因国家或者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收回临时用地或者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批准临时建设,抢险救灾、保障公共利益的临时建设除外:
(一)压占规划近期实施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二)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