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国土空间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途径及时公布,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