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被投诉举报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执法手段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