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常态化对接机制,防止和纠正拖欠经营主体账款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