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维护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并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和期限。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实施有关措施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企业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